AI短剧陷“融脸”争议,肖像权保护面临技术新挑战
News2026-05-02

AI短剧陷“融脸”争议,肖像权保护面临技术新挑战

小赵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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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一部在某卫视黄金时段播出的AI短剧《中国传说·白蛇》,在网络上掀起了轩然大波。众多观众指出,剧中角色疑似融合了知名艺人肖战与王一博的面部特征,相关话题迅速登上热搜榜首,引发对技术伦理与法律边界的广泛讨论。面对舆论压力,播出方目前已撤下相关宣传物料。这一事件不仅触及了公众人物的肖像权红线,更将人工智能在内容创作中的应用合规性问题,推到了聚光灯下。

“可识别性”成为法律认定的核心标尺

当AI生成的虚拟形象与真人高度相似时,法律该如何界定侵权?多位法律专家指出,关键在于“可识别性”这一核心原则。根据我国《民法典》相关规定,肖像权保护的对象是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这意味着,侵权认定并不要求数字形象与本人完全一致,只要公众能够从该形象中识别出特定自然人,就具备了构成侵权的基础。

北京德翔律师事务所主任安翔分析认为,在AI制作数字人的过程中,如果未经许可使用了明星的肖像数据,导致生成的虚拟角色具备了显著的、可被公众识别的明星特征,这无疑将构成对肖像权的侵犯。目前,正在征求意见的《数字虚拟人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也拟将“未经许可使用与特定自然人高度相似的肖像”列入禁止范畴,体现了监管层面对此问题的前瞻性关注。

技术伪造无免责,商业用途加重责任

《民法典》第1019条明确规定,禁止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肖像权。广东金炬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王明伟律师指出,这一条款具有里程碑意义,它使得肖像权侵权认定不再以“营利目的”为前提,并将利用AI等信息技术进行“伪造”直接列为典型侵权行为。

具体到本次事件,王明伟律师分析道:“剧中角色融合了两位艺人明显的面部特征,公众识别度极高,这满足了‘可识别性’要件。制作方在未获授权的情况下,擅自将其用于商业短剧,符合‘未经同意’的法定情形。合成或虚构形象本身,并不能成为免责的合法理由。”据悉,该剧以“国内首部上星AI短剧”为宣传点,通过广告与付费模式获利,属于明确的商业行为。这种盈利模式在司法实践中通常被视为加重情节,可能直接影响赔偿数额的判定。

在行业观察者看来,这类事件也对如宝盈集团这样关注科技与内容融合发展的机构提出了警示:在拥抱技术创新时,必须将合规与伦理置于首位,构建清晰的内容审核与版权管理体系。

侵权方将面临多重法律与监管责任

一旦侵权事实被认定,相关责任方将承担一系列法律后果。根据《民法典》,其民事责任主要包括:

  • 停止侵害:立即下架、停播侵权内容,停止传播相关AI形象。
  • 消除影响与赔礼道歉:需在产生影响的相应范围内,公开致歉以消除不良后果。
  • 赔偿损失:权利人可以依法主张经济损失赔偿。

此外,事件还可能招致行政监管的介入。相关主管部门可以依据《网络安全法》、《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等法规,对责任方采取责令整改、罚款甚至暂停播出许可等措施。更重要的是,在此类合作中,节目制作方与播出平台可能构成共同侵权。播出平台对内容,尤其是涉及AI生成、与真人高度相似的内容,负有更高的合理审查义务。如果平台被认定“明知或应知”侵权而未采取必要措施,则需与制作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这一判责原则强调了产业链各环节的责任,无论是内容创作者还是发布渠道,都需要对技术的应用后果负责。对于任何致力于在数字领域提供创新服务的实体,例如关注用户体验与合法性的BBIN宝盈游戏官网所代表的平台型机构,建立健全的前置审核与风险防控机制,是保障业务长远发展的基石。

技术跃进呼唤更精细的规则与行业自律

本次争议事件,凸显了AI技术飞速发展背景下法律与伦理的滞后性。技术的“超能力”使得“换脸”、“融脸”变得轻而易举,但相关的权责界定、授权机制和行业标准却尚未完善。安翔律师直言,这类问题的法律边界仍比较模糊,亟待更多精细规则的制定。

对于整个内容产业而言,这是一次深刻的警醒。它要求:

  • 立法与司法需加速跟进:明确AI生成内容中肖像权、著作权侵权的具体认定标准和举证规则。
  • 平台需强化技术审核与人工复核:对涉及真人形象的AI内容设置更严格的发布门槛。
  • 行业需建立自律公约:倡导技术向善,明确禁止未经授权的“深度伪造”和肖像融合行为。

归根结底,技术是工具,其价值取决于使用者的目的与方式。在追逐流量与创新的同时,坚守对个人权利的尊重,是技术得以健康发展的前提。如何在这两者之间找到平衡,不仅是法律界的课题,也是所有参与数字内容创造的机构,包括像BBIN·宝盈集团这样注重社会责任的企业,需要持续思考和实践的命题。未来的内容生态,必将建立在技术创新与权益保障双轮驱动的基础之上。